問題詳情

23 甲在汽車中放置炸彈,引爆炸彈後造成車內之乘客A、B 兩人死亡,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成立兩個殺人罪,且一罪一罰
(B)甲以一行為觸犯兩個殺人罪,成立想像競合
(C)甲以概括犯意,連續二行為觸犯殺人罪,為連續犯
(D)甲利用同一個機會觸犯兩個殺人罪,為集合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2073
統計:A(560),B(3621),C(113),D(3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想像競合」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ia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想像競合」指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

【用戶】Jay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鄭捷,感覺是已經刪除的連續犯,新刑法應該成立數行為數罪併罰。有錯請糾正thx

【用戶】937 Jo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問意下D的意思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