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評論
(B) 釋字573號: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佈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踰越必要之程度
【徐永羱】評論
(c)應是釋字460號才對!
【BASEDIO】評論
神壇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尚無適用該款所定宗教團 體減免土地稅之餘地,與 信仰宗教之自由無關。又「神壇」既係由一般信奉人士自由設壇祭祀神祇,供信眾膜拜之場所,與前述具有私密性之住宅性質有異。上揭財 政部函釋示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之住宅,並非就人民之宗教信仰課予賦稅上之差別待遇,亦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意旨無違。 性質有異 非差別待遇 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