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凱】評論
第 50 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joanna11084】評論
如胖達人事件
【Kyle】評論
伊藤老師有提到:20人以上聯合提起訴訟,可以以消基會自身的名義提起而非個人名義,可以免除裁判費用
【Kai Ming Tsai】評論
只好死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