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繳費期限內繳付。逾繳費期限者,加收遲延繳付費最高加收至百分之多少?(A) 5% (B)10% (C)20%(D)無限制
【評論內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討論通過經濟部研擬之「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消費者遲延繳付水費,違約金(遲延繳付費)收取標準將大幅調整,以減輕消費者負擔。收取違約金之寬限期部分,將由目前之四日延長為七日;違約金收取標準部分,將由目前最高可加收應繳水費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降幅達百分之六十。收取違約金最低金額部分,將由現行新台幣十元調降為五元。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 延長收取違約金之寬限期為七日:將現行消費者逾期繳費應加收違約金之寬限期,由四日延 長為七日。即消費者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不收違約金。 二 .調降收取違約金之標準:將現行「每逾四日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五」調降為「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即違約金以應繳水費百分之二為上限,上限降幅達百分之六十。 三 . 調降收取違約金最低金額:將現行違約金未滿新臺幣十元者,以十元計。調降為未滿五元者,以五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