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繳費期限內繳付。逾繳費期限者,加收遲延繳付費最高加收至百分之多少?
(A) 5% ‚
(B)10% ƒ
(C)20%„
(D)無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4202
統計:A(359),B(37),C(25),D(5),E(0)

用户評論

【用戶】Nihonsuk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一、繳費期間為每月1-21日。 二、逾期1-4天內:不計收遲延費。 三、逾期5-8天:按應繳水費加收1%。 四、逾期9-12天:按應繳水費加收2%。 五、逾期13-16天:按應繳水費加收3%。 六、逾期17-20天:按應繳水費加收4%。 七、逾期21天以上:以後按應繳水費加收5%。 

【用戶】docomo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討論通過經濟部研擬之「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消費者遲延繳付水費,違約金(遲延繳付費)收取標準將大幅調整,以減輕消費者負擔。收取違約金之寬限期部分,將由目前之四日延長為七日;違約金收取標準部分,將由目前最高可加收應繳水費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降幅達百分之六十。收取違約金最低金額部分,將由現行新台幣十元調降為五元。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 延長收取違約金之寬限期為七日:將現行消費者逾期繳費應加收違約金之寬限期,由四日延 長為七日。即消費者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不收違約金。 二 .調降收取違約金之標準:將現行「每逾四日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五」調降為「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即違約金以應繳水費百分之二為上限,上限降幅達百分之六十。 三 . 調降收取違約金最低金額:將現行違約金未滿新臺幣十元者,以十元計。調降為未滿五元者,以五元計。

【用戶】Arewd Gold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營業章程已修改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遲延繳付費;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繳 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遲延繳付費。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五元者,以新台幣五元計。 前項遲延繳付費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用戶】Arewd Gold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營業章程已修改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