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星星兒】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3 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B)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礙公眾通行或安全(C)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64 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

【評論主題】31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每人以各幾枝為限?(A)二枝 (B)三枝 (C)四枝 (D)五枝

【評論內容】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n六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評論主題】30 人民購置使用魚槍,每人最多以幾枝為限?(A)二枝 (B)三枝 (C)四枝 (D)五枝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評論主題】38 集會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認為,係與下列何種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A)結社自由 (B)講學自由 (C)人身自由 (D)遷徙自由

【評論內容】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

【評論主題】23 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B)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礙公眾通行或安全(C)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64 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

【評論主題】31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每人以各幾枝為限?(A)二枝 (B)三枝 (C)四枝 (D)五枝

【評論內容】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n六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評論主題】30 人民購置使用魚槍,每人最多以幾枝為限?(A)二枝 (B)三枝 (C)四枝 (D)五枝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評論主題】38 集會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認為,係與下列何種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A)結社自由 (B)講學自由 (C)人身自由 (D)遷徙自由

【評論內容】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