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特別法制定後普通法已有新修正,特別法之效力為何?(A)該特別法雖無明令廢止,但仍應認為失效(B)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該特別法規定仍繼續有效(C)該特別法必須由立法院宣告失效(D)該特別法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新普通法得變更舊特別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評論主題】49 下列那一種假期,男性不得依法請求?(A)家庭照顧假 (B)陪產假 (C)產假 (D)育嬰留職停薪假
【評論內容】
第22條(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及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5條(產假、陪產假、安胎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