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采霈】評論
第22條(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及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5條(產假、陪產假、安胎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
【pyro】評論
難道同婚過了 男人就能生孩子?不能的話請產假幹嘛.....頂多陪產假吧(代理孕母都還沒合法)
【吳偉哲】評論
實務上並無留職停薪假,留職停薪跟假是兩種概念
【余孟寰】評論
其實不用帶到法條...以邏輯來看男人會生小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