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此稱之為:(A)與有過失(B)損益相抵(C)賠償抵銷(D)利害相抵
【評論內容】
原來是考國文阿 我還以為是考法學大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