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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 行政法院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是謂:(A)特別判決 (B)情況判決 (C)例外判決 (D)職權判決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198(情況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阻止方法與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行政訴訟法§199(因情況判決而受損害之救濟)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