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十、在電腦控制點火系統中,請列舉 5 個與點火時間有關的感知器。(10 分)

【評論內容】

郵政法 107年12月5日  修正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相關罰則  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