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5.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二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A)O(B)X
【評論內容】
第36條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評論主題】33.汽車逾期二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A)O(B)X
【評論內容】
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評論主題】75.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二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A)O(B)X
【評論內容】
第36條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評論主題】33.汽車逾期二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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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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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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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