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佑佑】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背書責任,乃趁機將自己之背書塗去(尚有其他人之背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成立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

【評論內容】

補充

59年台上字第2588號

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上訴人在其偽造之支票背面,n偽造某甲署押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某甲,顯屬另一行n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乃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以偽造上項背書,為偽造n有價證券之一部,自難謂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