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 對於觸犯本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若法官念在犯人是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欲給予其改過遷善的機會。此時承審法官於判決時,得做下列何種之宣告?(A)假釋 (B)緩刑 (C)假執行 (D
【評論內容】
『緩起訴』:
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例如:被告表示願意悔改,也願意參加社區服務,如果檢察官也同意,就可以對他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期間由檢察官決定,如果定為一年,並命被告在此一年期間內,應去做一定時數的協助獨居老人打掃居家環境的工作,則在此一年期間內,被告不但應完成一定時數的社區勞務工作,且不得再犯罪,違反其任何一項,檢察官就可以撤銷他的緩起訴處分。如果履行勞務完畢且一年內都沒有再犯,就不用面對本罪的任何刑事制裁,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See more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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