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5 新藥臨床試驗,以少數志願健康者執行之階段為:(A)第一階段(Phase I)(B)第二階段(Phase II)(C)第三階段(Phase III)(D)第四階段(Phase IV)
【評論內容】
第一期臨床試驗(PhaseⅠ,人體藥理研究):受試者為數名或十數名健康志願者(沒有疾病者)參與,若癌症疾病則為少數病人參與,主要是瞭解藥物的安全劑量,在人體所能夠承受之最高劑量。
第二期臨床試驗(PhaseⅡ,治療探索):經由一群嚴格篩選出來同性質高的病人,探索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為少數病人的臨床試驗,一般為數十人,再根據該試驗結果來設計第三期臨床試驗(phaseⅢ)的受試者人數。
第三期臨床試驗(PhaseⅢ,治療確認):此階段受試者對象較多,為大型的臨床試驗,受試者人數可能由數百到數千人不等,在設計上一般以隨機分配、雙盲及對照試驗等方式進行,主要證實藥物療效及安全性,作為上市前的依據。
第四期臨床試驗(PhaseⅣ,治療使用):這個階段是藥品上市後的追蹤,且與已核准的適應症相關,監測該藥物是否有先前幾個階段沒發現的副作用或是不良反應等情況,試驗設計較為簡單,但是需要大量的病人進行長時間的觀察。
【評論主題】30 有關藥事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處方箋應保存五年(B)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三年(C)依處方調配或調製藥品時,儘量避免手與藥品直接接觸(D)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所為之調劑,準用優良藥品
【評論內容】
處方箋應保存三年,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6 藥品許可證移轉登記,應由下列何者提出申請?(A)讓與人 (B)受讓人 (C)讓與人及受讓人 (D)公證人
【評論內容】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第 70 條
國產藥品許可證移轉及輸入藥品之代理權移轉登記,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評論主題】75 新藥臨床試驗,以少數志願健康者執行之階段為:(A)第一階段(Phase I)(B)第二階段(Phase II)(C)第三階段(Phase III)(D)第四階段(Phase IV)
【評論內容】
第一期臨床試驗(PhaseⅠ,人體藥理研究):受試者為數名或十數名健康志願者(沒有疾病者)參與,若癌症疾病則為少數病人參與,主要是瞭解藥物的安全劑量,在人體所能夠承受之最高劑量。
第二期臨床試驗(PhaseⅡ,治療探索):經由一群嚴格篩選出來同性質高的病人,探索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為少數病人的臨床試驗,一般為數十人,再根據該試驗結果來設計第三期臨床試驗(phaseⅢ)的受試者人數。
第三期臨床試驗(PhaseⅢ,治療確認):此階段受試者對象較多,為大型的臨床試驗,受試者人數可能由數百到數千人不等,在設計上一般以隨機分配、雙盲及對照試驗等方式進行,主要證實藥物療效及安全性,作為上市前的依據。
第四期臨床試驗(PhaseⅣ,治療使用):這個階段是藥品上市後的追蹤,且與已核准的適應症相關,監測該藥物是否有先前幾個階段沒發現的副作用或是不良反應等情況,試驗設計較為簡單,但是需要大量的病人進行長時間的觀察。
【評論主題】30 有關藥事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處方箋應保存五年(B)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三年(C)依處方調配或調製藥品時,儘量避免手與藥品直接接觸(D)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所為之調劑,準用優良藥品
【評論內容】
處方箋應保存三年,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6 藥品許可證移轉登記,應由下列何者提出申請?(A)讓與人 (B)受讓人 (C)讓與人及受讓人 (D)公證人
【評論內容】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第 70 條
國產藥品許可證移轉及輸入藥品之代理權移轉登記,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評論主題】6.下列有關藥師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負責主持經營藥局藥師,應有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B)藥師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C)藥師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藥師證
【評論內容】
藥師法(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 20-1 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評論主題】6.下列有關藥師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負責主持經營藥局藥師,應有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B)藥師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C)藥師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藥師證
【評論內容】
藥師法施行細則 ( 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 )
第 7 條: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