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t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藥師法施行細則 ( 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 7 條: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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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藥師法(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第 20-1 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