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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免職 (C)休職 (D)降級

【評論內容】

效果不同:

1.依法免職(公懲法)人員經免職後,在前揭法定情事未消滅前,核屬具有公務人員所定消極任用資格,均不得再任公務人員;惟如該法定情事消滅,即得憑其已具之任用資格自行覓職而再任公務人員。

2.至於懲處免職(考績法)人員,並無限制規定,經免職後如覓得其他職缺,自得隨時再任。

摘自:估狗到的人事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