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日昨,法院審理飲料等添加塑化劑被告延羈與否,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意旨,以下何者應非本案審酌之要件?(A) 涉嫌犯罪之虞 (B) 反覆實施之虞(C) 逃亡滅證之虞(D) 罹病難癒之虞
【評論內容】
惟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之規定,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之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是被告縱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事由,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評論主題】四、為幼兒選擇安全的玩具,須考慮那些原則或指標呢?請至少提出五項,並作簡要說明。(25 分)
【評論內容】。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大法官並沒有說軍事審判制度是違憲!僅有部分違憲,固答案A、B皆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