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宗翰】評論
1.有關羈押要件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指出:「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其中,114條所指「罹病難癒」,蓋法律亦不外人情。這題沒看解釋文根本不知到麻
【錢豪野】評論
惟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之規定,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之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是被告縱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事由,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評論
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1.犯罪嫌疑重大(101和101-1條)2.有法定之羈押事由(101條:逃煙五年)(101-1條-原因:放火罪、準放火罪、竊盜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搶奪罪、詐欺罪)3.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101條);或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101-1)),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114條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