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承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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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es】評論
一、構成要件區別(一)積極構成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即構成要件要素)不能被滿足,則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二)消極構成要件:其「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要素被滿足時,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構成要件。二、釋字第 509 號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指上開「消極構成要件」),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