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美】評論
中央警察大學100年警佐班第31期第2類公布的標準答案是A或C
【Daniel Lin】評論
B:刑訴法164條第二項是 證物為文書 且 被告不解其義 才告以要旨
【@@】評論
164條: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1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