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黑幫老大寄信給知名店家,恫嚇:「若不匯款,小心火燭。」試問法庭審理本項證據調查應如何進行?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提示使其辨認」
(B) 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告以要旨」
(C) 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告以要旨」
(D) 恐嚇書信屬傳聞證據,不得進行證據調查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288
統計:A(109),B(72),C(52),D(20),E(1)
用户評論
【用戶】張小美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中央警察大學100年警佐班第31期第2類公布的標準答案是A或C
【用戶】Daniel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刑訴法164條第二項是 證物為文書 且 被告不解其義 才告以要旨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64條: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1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