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 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幾年?(A)五年(B) 十年 (C) 十五年(D) 二十年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23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評論主題】14 甲積欠乙醫師看診費,關於醫師看診費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A)1 年(B) 2 年 (C) 3 年(D) 5 年

【評論內容】

第 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評論主題】10 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幾年?(A)五年(B) 十年 (C) 十五年(D) 二十年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評論主題】14 甲積欠乙醫師看診費,關於醫師看診費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A)1 年(B) 2 年 (C) 3 年(D) 5 年

【評論內容】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評論主題】11.近日,知名藝人宣稱: T台為特定政黨的,並引發該台不滿有意提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關刑法「誹謗罪」的說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A)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屬消極構成要件(B

【評論內容】

一、構成要件區別

(一)積極構成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即構成要件要素)不能被滿足,則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消極構成要件:其「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要素被滿足時,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構成要件。

二、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指上開「消極構成要件」),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評論主題】【題組】6.鏗「鏘」有力

【評論內容】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強暴侮辱罪

【評論主題】11.近日,知名藝人宣稱: T台為特定政黨的,並引發該台不滿有意提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關刑法「誹謗罪」的說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A)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屬消極構成要件(B

【評論內容】

一、構成要件區別

(一)積極構成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即構成要件要素)不能被滿足,則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消極構成要件:其「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要素被滿足時,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構成要件。

二、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指上開「消極構成要件」),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評論主題】【題組】6.鏗「鏘」有力

【評論內容】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強暴侮辱罪

【評論主題】1.下列關於法人的敘述,何者錯誤?(A)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B)法人有行為能力(C)法人無責任能力(D)法人解散後,不待清算終結即喪失權利能力

【評論內容】

(C)依法人實在說,亦認法人得為權利主體,即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故法人具有責任能力。 又民事責任包括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故於法人有債務不履行時,自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於法人之機關有侵權行為時,法人應負連帶責任(民§28),而法人之受僱人有侵權行為時,法人則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負僱用人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11.近日,知名藝人宣稱: T台為特定政黨的,並引發該台不滿有意提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關刑法「誹謗罪」的說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A)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屬消極構成要件(B

【評論內容】

一、構成要件區別

(一)積極構成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即構成要件要素)不能被滿足,則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消極構成要件:其「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要素被滿足時,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構成要件。

二、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指上開「消極構成要件」),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評論主題】14 甲積欠乙醫師看診費,關於醫師看診費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A)1 年(B) 2 年 (C) 3 年(D) 5 年

【評論內容】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評論主題】11.近日,知名藝人宣稱: T台為特定政黨的,並引發該台不滿有意提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關刑法「誹謗罪」的說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A)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屬消極構成要件(B

【評論內容】

一、構成要件區別

(一)積極構成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即構成要件要素)不能被滿足,則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消極構成要件:其「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要素被滿足時,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構成要件。

二、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指上開「消極構成要件」),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評論主題】【題組】⑵黃金葛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22 年上字第 47 號

【評論主題】【題組】(三)如果大霹靂為宇宙的起點,那麼宇宙的年齡大約是多少年?

【評論內容】

大法官解釋§133

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因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其他之免除其刑在內。

理由書

刑法第四十七條明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所謂赦免,經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係指特赦及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內。其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基於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而言。其他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但書、第二十七條等所規定之免除其刑,既非基於赦免權之作用而係應依刑事訴訟法諭知免刑之判決,並無徒刑之執行,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無關,自不包括在內。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評論主題】【題組】⑶手繪二向度流網(flow net)時應注意那幾項準則(criteria)?

【評論內容】

第一百三十七條 (妨害考試罪)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稱之為:(A)租賃契約(B)消費借貸契約(C)使用借貸契約(D)買賣契約

【評論內容】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