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於刑事偵查階段之實質意義為何?
(A) 保障辯護人於偵訊時在場
(B) 保障辯護人檢閱卷宗
(C) 保障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在場
(D) 保障辯護人證據調查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914
統計:A(791),B(31),C(37),D(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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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由公職◆刑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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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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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障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在場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拘禁或有妨礙者不再此限)被告於必要時得在場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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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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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障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在場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拘禁或有妨礙者不再此限)被告於必要時得在場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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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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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障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在場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拘禁或有妨礙者不再此限)被告於必要時得在場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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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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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障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在場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拘禁或有妨礙者不再此限)被告於必要時得在場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