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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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保障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在場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拘禁或有妨礙者不再此限)被告於必要時得在場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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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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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障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在場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拘禁或有妨礙者不再此限)被告於必要時得在場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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