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某A於網站使用暱稱「藥包咩」登入上網,警察X依辦案經驗認與「要包妹」諧音,似暗示促使不特定人與之為性交易等,經化名「娃娃」與其聯絡,約定見面時地並當場逮捕。試問以下敘述何者為真?
(A) A未遂犯
(B) A不能犯
(C) X不成罪
(D) X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8171
統計:A(113),B(39),C(321),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 共犯從屬性

用户評論

劉家名】評論

「陷害教唆」=違法 (無犯意到有犯意)「誘捕偵查」=合法 (有犯意到強化犯意)

leo】評論

這題哪裡可以看出來A有犯意==看起來只有警察自己在判斷而已

販賣詳解的都考不上】評論

題目真的很爛.. 但還是會選C

@@】評論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755號判決,98年台上字第7699號判決)誘捕方式之辦案可區分為兩種,一為創造犯意型誘捕,一為提供機會型誘捕。前者,又稱為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如便衣警察或受警方唆使之人)之引誘,始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後者,又稱為機會教唆,係指行為人元本即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警察或受其唆使之人,僅係利用機會加以誘捕,此乃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