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根據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由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事由?(A)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者(B)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不得使用,依期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二﹑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尚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者。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公司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足以影響正常經營者,主管機關得訂定期限命其改正;不於期限內改正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再次定期命其改正;期滿仍未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報請命令解散之。但其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逕行命令解散之。【評論主題】40 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營業收入認列時點為:(A)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應於交付貨品時(B)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應於現金收付時(C)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應於勞務提供完成時(D)分期付款銷貨
【評論內容】第五十九條(收入認列)
【評論主題】19 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公司登記,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多久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A) 15 日 (B)30 日 (C)40 日(D) 二個月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397條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