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下列何種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B)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D)有關專門知識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評論主題】7 下列何種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B)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D)有關專門知識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評論主題】1598 行政機關將某違法色情場所的水電予以斷絕,此措施是屬於行政執行法內的:(A)間接強制 (B)直接強制 (C)管收 (D)查封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Ⅰ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Ⅱ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評論主題】2870 不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行政處分者,應向何一機關提起訴願?(A)台北市政府(B)台灣省政府(C)內政部(D)行政院。

【評論內容】

依據 訴願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法第4條 全條文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3008 下列何種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A)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B)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2784 某甲不服內政部之行政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A)內政部 (B)行政院 (C)監察院 (D)司法院

【評論內容】第4條(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256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基本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遵循一般法律原則 (B)合目的性原則(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裁量處分及羈束處分均得為附款而無限制

【評論內容】第93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評論主題】7 下列何種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B)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D)有關專門知識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評論主題】7 下列何種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B)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D)有關專門知識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評論主題】7 下列何種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B)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D)有關專門知識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評論主題】7 下列何種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B)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D)有關專門知識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評論主題】【題組】 ⑶當 f(t)=sin(wt),何時會產生共振,為什麼?(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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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題組】 ⑶若封包的目的地位址是 140. 168. 84. 20,子網路遮罩(subnet mask)是 255. 255. 192. 0,試計算對應的子網路位址。(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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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77號: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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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