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甲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甲若不服,得依下列何者提起救濟?(A)公務員懲戒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C)公務人員考績法(D)公務人員保障法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務員考績丙等救濟途徑考績列丙等者,於公務員俸給權益固無侵害,但影響層面廣泛影 響其陞遷、升官等、進修、獎金、福利及褒獎等權益。而依司法院釋字 第 611 號解釋所示,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升遷之權,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利,考績列丙等,當然對公務員服公職權造成限制。係為突破特別權力關係,得依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