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fia】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公務員考績丙等救濟途徑考績列丙等者,於公務員俸給權益固無侵害,但影響層面廣泛影 響其陞遷、升官等、進修、獎金、福利及褒獎等權益。而依司法院釋字 第 611 號解釋所示,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升遷之權,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利,考績列丙等,當然對公務員服公職權造成限制。係為突破特別權力關係,得依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小琪】評論
復審程序公務員保障法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