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係基於下列何種立法原則?
(A)有利原則
(B)便宜主義
(C)合法主義
(D)從輕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9483
統計:A(49),B(928),C(21),D(550),E(0)

用户評論

1000060364683】評論

免於處罰─行政罰之便宜主義、微罪不罰基於便宜主義之精神,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做成紀錄命其簽名。

Le Davv】評論

行政罰法的重要立法原則:1. 處罰法定主義,依據行政罰法第4條2. 有責主義,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3. 便宜主義,行政罰法第19條4. 有利原則(從新從輕原則),行政罰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