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精靈】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文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SR L】評論
罰鍰與沒入本屬不同性質與種類之行政罰,依法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不得以其等均同為金錢,而認為是同一行政目的之處罰。參考資料: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I00100%2C%E6%B3%95%E5%BE%8B%2C10703500720%2C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