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 L】評論
第 102 條
【ciaratu916】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A)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強制聽證) EX:行程法第164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職權聽證) EX:行程法第155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B)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訴訟)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C)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行政程序法第第 102 條(D)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08必上必上】評論
B選項用得免除,感覺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