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限制義務人住居之情形?
(A)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5 萬元,但已出境達 2 次者
(B)義務人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卻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C)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D)義務人每月生活費用超過新臺幣 5 萬元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1145
統計:A(351),B(100),C(88),D(963),E(0)

用户評論

蔡精靈】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C)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B)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A)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