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B)原告起訴之法院無管轄權,又不得移送者(C)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命補繳,仍未按期繳納(D)原告起訴,被告當事人不適
【評論內容】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110.01.20修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31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一第二項、第253條、第263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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