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97.會眾若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可能之處分決議為:(A)永久停止出席權(B)停止出席權一次(C)永久停止表決權(D)停止發言權三次。
【評論內容】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評論主題】1-1-97.會眾若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可能之處分決議為:(A)永久停止出席權(B)停止出席權一次(C)永久停止表決權(D)停止發言權三次。
【評論內容】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評論主題】1-1-97.會眾若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可能之處分決議為:(A)永久停止出席權(B)停止出席權一次(C)永久停止表決權(D)停止發言權三次。
【評論內容】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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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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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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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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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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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1-97.會眾若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可能之處分決議為:(A)永久停止出席權(B)停止出席權一次(C)永久停止表決權(D)停止發言權三次。
【評論內容】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