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97.會眾若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可能之處分決議為:
(A)永久停止出席權
(B)停止出席權一次
(C)永久停止表決權
(D)停止發言權三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5952
統計:A(20),B(634),C(14),D(2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文 - (上 平 下 行文)、公文-文字用法、公文─簽

用户評論

Lu Lu】評論

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姑姑城外含三次】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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