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 Lu】評論
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姑姑城外含三次】評論
會 議 規 範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