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這些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
【評論內容】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