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圓圓圓】評論
上面應該修改(並不是那一條法規)正確解答應該是:社會救助法 第十五條之一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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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應該修改(並不是那一條法規)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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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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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1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