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這些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免計入之期限最長為幾年?
(A) 以一年為限
(B) 以二年為限
(C) 以三年為限
(D) 以五年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7749
統計:A(76),B(72),C(417),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

用户評論

圓圓圓圓】評論

上面應該修改(並不是那一條法規)正確解答應該是:社會救助法 第十五條之一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Kau】評論

上面應該修改(並不是那一條法規)正確解答...

友藏】評論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

110我要考上社工師】評論

社會救助法 第1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