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rista410247】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6. 幼兒園閩南語與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以兼任為原則(B)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級

【評論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家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

(一)取得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以客語從事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

§5

 

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4.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幼兒園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評論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5

要保單位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代收費用項目增列保險費,並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8

要保單位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人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單位或受益人者,保險人不負擔利息。

§10

被保險人為學生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被保險人為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者,其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被保險人為幼兒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12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註冊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幼兒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離開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或幼兒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評論主題】46. 幼兒園閩南語與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以兼任為原則(B)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級

【評論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家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

(一)取得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以客語從事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

§5

 

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4.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幼兒園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評論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5

要保單位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代收費用項目增列保險費,並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8

要保單位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人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單位或受益人者,保險人不負擔利息。

§10

被保險人為學生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被保險人為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者,其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被保險人為幼兒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12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註冊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幼兒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離開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或幼兒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