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會議組成成員?(A) 書記官長 (B) 院長 (
【評論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