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57條第1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sophia0824】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一項
【我要當警察】評論
法院裡書記官最沒人權阿,司法特考裡門檻最低的職位
【Wilson Wang】評論
司法特考門檻最低 應該是 監X管理員吧 管他是不是最低 給我考上 我也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