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下列何者組織名稱不正確? (A)航空警察局 (B)鐵路警察局 (C)捷運警察局 (D)高速公路警察局。
【評論內容】捷運警察隸屬於各捷運系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警察局內之捷運警察隊Ex:高雄捷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評論主題】5 實施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其土地增值稅應減徵「多少比例」?(A)百分之十(B)百分之二十(C)百分之四十(D)百分之六十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39 條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
【評論主題】5 實施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其土地增值稅應減徵「多少比例」?(A)百分之十(B)百分之二十(C)百分之四十(D)百分之六十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39 條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
【評論主題】28 依土地稅法規定,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幾倍之空地稅? (A)1至3倍 (B)2至5倍 (C)3至6倍 (D)4至8倍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21 條
凡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評論主題】27 依土地稅法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時,應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A)受託人 (B)委託人 (C)典權人 (D)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5-2 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30 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有納稅義務人可減除(B)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可減除(C)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可減除(D)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有薪資所得之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 17 條(節錄)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評論主題】29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多少印花稅?(A)新台幣 12元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四 (D)不必課印花稅
【評論內容】
印花稅法
第 7 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四、請詳述引起血小板減少症之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30 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有納稅義務人可減除(B)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可減除(C)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可減除(D)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有薪資所得之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 17 條(節錄)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評論主題】29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多少印花稅?(A)新台幣 12元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四 (D)不必課印花稅
【評論內容】
印花稅法
第 7 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四、請詳述引起血小板減少症之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28 依土地稅法規定,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幾倍之空地稅? (A)1至3倍 (B)2至5倍 (C)3至6倍 (D)4至8倍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21 條
凡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評論主題】27 依土地稅法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時,應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A)受託人 (B)委託人 (C)典權人 (D)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5-2 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30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下列何者為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A)出典人 (B)典權人 (C)出典人與典權人互推代表 (D)稅法中未規定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29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評論主題】43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該如何認定?(A)換出貨物之時價 (B)換入貨物之時價(C)換出貨物或換入貨物
【評論內容】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評論主題】4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何者非屬免徵營業稅之項目?(A)出版業發行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B)報社銷售之廣告(C)麵粉之銷售 (D)農業、畜牧用藥之銷售
【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A)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項土地按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A) 政府機關用地 (B)私立學校直接用地 (C)工業用地 (D)航空站用地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3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交易何者應以時價認定其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A)受託代購 (B)委託代銷(C)受託代銷 (D)營業人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
【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
【評論主題】37 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多少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A)二比一 (B)三比一 (C)四比一 (D)五比一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5 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第三項規定標準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前項所稱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指營利事業依權責發生制認列並計入當年度成本、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包括因前條第一項規定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當年度實際支付及應付之利息、利息加碼、違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貸款承諾費、融資費、參與放款費用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費用,及非關...
【評論主題】30 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有納稅義務人可減除(B)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可減除(C)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可減除(D)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有薪資所得之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 17 條(節錄)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評論主題】13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事業,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另支 2%範圍內之特別交際應酬費,是以何項作為計算基礎?(A)外銷結匯收入總額減除進口總額之餘額 (B)外銷結匯收入總額(C)外銷總額減除進口總額之餘額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 37 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
【評論主題】29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多少印花稅?(A)新台幣 12元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四 (D)不必課印花稅
【評論內容】
印花稅法
第 7 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36 趙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其利息所得應如何課稅?(A)全額免稅(B)5,000 元以下免稅,超過 5,000 元者併計綜合所得總額(C)按 20%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
【評論內容】
第 14-1 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評論主題】26 某建設公司興建預售屋完工後立即移轉給購屋者,試問其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率為多少?(A)百分之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五(D)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評論內容】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
【評論主題】四、請詳述引起血小板減少症之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四、請詳述引起血小板減少症之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四、請詳述引起血小板減少症之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9 依娛樂稅法規定,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何時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A)當月15日(B)次月10日(C)次月15日(D)當月月底
【評論內容】
娛樂稅法
第 9 條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評論主題】二、教育行政人員從事行政實踐時,面臨兩難問題應如何做出倫理決定?請說明倫理決定的步驟。(25 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四、請詳述引起血小板減少症之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