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坤誠】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某甲圍簡任十職等專門委員,因違法賭博應受懲戒,其主管長官應循下列何種程序處理?(A)移送監察院審查 (B)逕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報請上級機關審查 (D)移送考試院審查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0%A1%E4%BB%BB 簡任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