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品,經依鐵路法第71條規定強制離開者,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應如何處理?(A) 依鐵路運送規則規定,扣除手續費後退費(B) 依鐵路機構退票程序,扣除手續費後退費(C) 依鐵路法規
【評論內容】第68條之1(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