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品,經依鐵路法第71條規定強制離開者,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應如何處理?
(A) 依鐵路運送規則規定,扣除手續費後退費
(B) 依鐵路機構退票程序,扣除手續費後退費
(C) 依鐵路法規定,全部不予退還
(D) 依違反運送契約,扣除違約金後退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1525
統計:A(46),B(39),C(2544),D(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運輸系統管理、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户評論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七十一條(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用戶】茉茉·貝莉雅·戴比路克(已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記得要加新台幣,不然就會像第69條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銀元是要*3的

【用戶】翔姊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

【用戶】ny88360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68條之1(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