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鐵路法授權訂定之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財物毀損發給標準之適用,不包括非旅客之情形
(B) 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事故所致死亡,其賠償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C) 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事故所致死亡,受害人非旅客者,不予補助
(D) 本辦法之損害賠償金額,得報經交通部同意後,酌予調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6229
統計:A(74),B(2101),C(183),D(3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運輸系統管理、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户評論

【用戶】Wen Xuan Xi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標準如下:  一、受害人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其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用戶】chendotq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B選項的意思是說,若是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意外事故,雖然定有明確的賠償標準,其權利人仍得有法律上的訴訟權,意思就是不爽賠太少,你還是可以另打官司

【用戶】Zheng-jie Lu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52條(運送物寄託於倉庫及以倉單代替交付)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

【用戶】劉仲書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關於D,「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是依鐵路法授權給交通部訂定而來,而該辦法第12條並沒有主詞,肯定不是鐵路機構自己調整,而是回到該辦法的訂定原則來看,那就是由交通部「酌予調整」,這意思難道就不是由交通部同意嗎?當然,程序上不需要有個「報交通部」然後「獲得同意」的過程,但也難說鐵路機構或其他人「不得」經由「報」交通部來建議其「同意」調整。不過既然是論辦法中的規定,就只好照字面上判斷。但要注意的是,若選項把「報」拿掉,經交通部同意,或者交通部認為有需要調整,那這個選項照理講就會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