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二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前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用戶】Zheng-jie Lu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62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用戶】ranger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第56條(已刪除)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A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B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C 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此題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