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鐵路法第54條規定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請求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遺留物返還請求權
(B) 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
(C) 運送物毀損損害賠償請求權
(D) 運送物交付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7545
統計:A(912),B(118),C(136),D(105),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用戶】chendotq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用戶】Zheng-jie Lu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53條(所有人不明物之公告招領及所有權取得)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