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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4 甲將自己所有的A 屋出租給乙供營業使用。某日乙之受僱人丙因抽象輕過失引發失火,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不得依民法租賃契約的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責任(B)甲不得依民法第 188 條向乙請求僱

【評論內容】(D)依民法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承租人應依民法第433條負擔賠償責任之情形,僅於其同居人或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須負責。但承租人所允許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第三人,對於租賃物所有人,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且因該第三人與出租人並無租賃關係,故適用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即雖僅有抽象輕過失,亦須負賠償責任。(B)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8 甲向乙承租房屋 1 間,契約訂明:本租約需經公證後始生效力。詎甲、乙之租約未經公證,但甲均依約按月支付租金給乙。請問其租約之效力為何? (A)推定其不成立 (B)推定其成立不生效 (C)甲之支付租

【評論內容】

民法421: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人使用、收益,他方之物租金之契約。

民法422: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為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