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評論
(D)依民法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承租人應依民法第433條負擔賠償責任之情形,僅於其同居人或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須負責。但承租人所允許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第三人,對於租賃物所有人,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且因該第三人與出租人並無租賃關係,故適用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即雖僅有抽象輕過失,亦須負賠償責任。(B)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KH Wu】評論
還是看不懂…有高手可以幫忙嗎? D的選項不是對的嗎?題目不是要選錯的?
【李德瑞】評論
依民法434條,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受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434條説承租人因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受雇人丙是乙允許為租賃物使用之第三人,類推適用434條其有重大過失,出租人甲才得以433條要求承租人乙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1號判例表示,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184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類推適用188條,出租人也不得請求雇用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