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Fwy】評論
憲法具有最高性的特性,不能隨意更改,所以才需要制定法令去解釋是否違憲只能用解釋違憲與否而不是說改就改
【f46791957】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民國84年1月20日) ( 軻烈哲 老師 提供)理由書第一段 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莫不建立法令違憲審查制度。其未專設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此一權限或依裁判先例或經憲法明定由普通法院行使,前者如美國,後者如日本(一九四六年憲法第八十一條)。其設置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則由此一司法機關予以判斷,如德國(一九四九年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條)、奧國(一九二九年憲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義大利(一九四七年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西班牙(一九七八年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等國之憲法法院。各國情況不同,其制度之設計及運作,雖難期一致,惟目的皆在保障憲法在規範層級中之最高性(D),並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俾其於審判之際僅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法制以承襲歐陸國家為主,行憲以來,違憲審查制度之發展,亦與上述歐陸國家相近。